您的位置:首页>工作动态

尚俭崇信尽责 同心共护食品安全

时间:2023-12-13  作者:  新闻来源:

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期间,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组织干警走进市场、社区、超市开展“尚俭崇信尽责,同心共护食品安全”为主题的食品安全宣传活动,普及食品安全法律知识,提高群众食品安全意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参加活动干警围绕“食品质量安全”、“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知识”等方面,采取悬挂标语、派发资料、走访商户等方式,开展普法宣传,并结合食品案件典型案例及办理的常见罪名,向商户及群众普及了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涉及的主要罪名及常见形式,让群众了解检察机关在惩治食品安全犯罪方面发挥的职能作用,鼓励引导群众积极举报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线索。

此次宣传活动,共发放宣传手册200余份,解答群众咨询50余次,取得了良好的宣传效果,营造了县域良好食品安全氛围。

检察官温馨提醒:
消费者在购买食品时应辨别食品颜色、包装、外观、资质等是否正常合规,不要购买无检验检疫证明和来源不明的禽畜肉,发现存在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要立即向有关部门举报。
遇到食品安全问题可以通过以下方式保障自己的权益:
1.协商索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
2.拨打12315食品安全问题投诉举报电话。投诉时,首先应明确投诉的经营主体、地址和食品的具体情况;其次要在最短时间内向监管部门反映;再者要尽可能保存相关证据,如发票、可疑的剩余食物。
3.司法救济。消费者对协商结果不满的,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我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
相关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